前年冬天,老张找到我的时候,手里只拿着一份已经过期的劳动合同和几张工资条。
他在一家物流公司做仓储主管,干了快六年。最后一份合同是2020年签的,期限到2023年6月。到期那天,人事口头说“先这么干着,过阵子补签”,老张也就没再追。之后三年,他照常打卡、开会、带班,工资按月发,年终奖也一分没少。直到2026年年初,公司业务调整,新来的经理直接通知他:合同早过期了,你属于自动离职,明天不用来了,经济补偿免谈。
老张当时就愣了。他跑去找人事要说法,对方甩出合同复印件,指着落款日期说:“白纸黑字,过期三年,法律上已经终止,继续上班是你自愿,公司没有续签义务,更没有补偿义务。”
我把材料摊开,一件件核对。合同确实到期,但公司从未发出过终止或续签的书面通知,也没有办理过离职手续。这三年里,老张的考勤记录完整,岗位职责没有变化,工资银行流水一直在发,甚至还参加过两次公司组织的管理培训。更关键的是,公司内部系统里,他的员工状态始终显示为“在职”。
这已经不是简单的合同到期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没有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一方面享受着老张的劳动成果,另一方面却在需要减员时突然翻脸,主张“自动离职”,这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我们准备起诉前,先固定了证据:近三年的打卡记录、工资发放明细、培训签到表、以及几位同事的证人证言。同时发了一封律师函,明确要求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存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没有回复,反而加快了清退节奏。
案件进入劳动仲裁后,对方代理律师的核心抗辩只有一条:合同到期未续签,双方已无劳动关系,继续工作属于事实劳务,不适用经济补偿。仲裁庭起初也有些犹豫。我们没有在“是否存在书面合同”上纠缠,而是把焦点放在了实际履行上——公司是否长期接受老张的劳动、是否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对其进行管理。这些事实一旦成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被认定存续。
庭审那天,老张把三年的打卡记录和工资条一份份递上去。仲裁员看完后,问了对方一个很简单的问题:“既然认为他已经自动离职,为什么这三年还在发工资、还在安排工作?”对方律师沉默了十几秒。
最终裁决支持了老张的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通知解除之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相关社保。公司没有起诉,钱在一个月内到了账。
事后老张请我吃饭,喝了两杯后说:“我以为合同过期就真的没关系了,原来公司一直在用我,却随时可以不认人。”
我听完没有马上接话。劳动合同纠纷里,最容易被忽略的往往不是条款写得清不清楚,而是到期之后的实际状态。很多人觉得“反正还在干活,合同晚点再签也没事”,等到公司需要减员,才发现自己手里只剩一张过期的纸。真正保护自己的,从来不是那张纸本身,而是纸背后真实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老张后来换了工作。再见时,他已经会主动问新单位的合同期限和续签流程。他说:“以前觉得到期了继续干就行,现在知道,到期才是最该盯紧的时候。”
这句话不复杂,却比很多条文都管用。劳动合同不是签完就结束的文件,它是双方关系的边界。边界模糊的时候,最终被动的,往往是那个以为“大家都这样”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