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刑事律师:对我国刑法缓刑的制度和建议
缓刑是指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限内不执行原刑罚制度。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临沧刑事律师——李庭晨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一、我国刑法缓刑制度的定义和特点
(一)我国刑法中缓刑的定义
一般来说,刑法缓刑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判的刑罚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停执行,即原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刑罚制度。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停执行原刑罚不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停其刑罚执行。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间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再执行原刑罚的制度。
(二)我国刑法中缓刑的特点。
首先,在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社会危害较小、悔改的前提下,认为暂停刑罚不再危害社会,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并宣布暂停执行。
二是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执行原判刑的可能性,即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犯,或者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原判刑不再执行;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犯的,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前罪和后罪的处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
二、缓刑立法遗憾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抽象。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如果被判处附加刑,仍必须执行附加刑。”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累犯,不适用缓刑。”.只有“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和“不适用于累犯”两个条件,对于什么是“悔改”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或解释,因为立法缓刑适用条件太抽象,没有具体标准,导致地区、法院、同一案件作出不同判决,严重威胁法律目的和法律威严。
(二)缓刑适用范围狭窄
刑法第七十二条只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使用缓刑,而其他刑种的罪犯即使符合悔改、不再危害社会的条件,也不能使用缓刑。现行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狭窄,不利于扩大缓刑的适用,制约了缓刑制度教育改造罪犯功能的全面发挥。缓刑不仅是为了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也是鼓励犯罪情节轻、社会危害小的罪犯创新的积极途径。临沧刑事律师缓刑作为一种不被拘留的惩罚措施,客观上要求扩大其适用范围,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在适用缓刑的刑罚类型中,可以适用于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三、中国缓刑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撒消缓刑的具体条件
撤销缓刑的第三种情形可以具体规定为以下情形:1。、缓刑人连续或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违反法院规定的缓刑附加义务的;二、缓刑人连续或者两次无正当理由脱离缓刑检查机关的监督管理;3.、连续两次以上违反地方法律法规或者一次以上治安处罚的。
(二)缓刑的适用由法院、检察机关、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提出,不仅由人民法院直接提出。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可以建议被告人适用缓刑,当事人可以要求适用缓刑,控方和辩方都不适用缓刑,人民法院也可以宣布适用缓刑。
(三)制定规范的检查管理制度
制定规范的调查管理制度,由缓刑调查人员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督调查。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作为缓刑犯的监督机关,负责监督缓刑犯的调查情况,调查机构指派缓刑调查人员,并在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备案。调查人员应当采取“一对一”的跟踪管理,定期以调查机构的名义报告调查情况。临沧刑事律师根据调查机构提出的调查报告,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缓刑犯处理的具体建议,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