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适用于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并不适用于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才能采取强制措施监视居住。那么谁能适用于监视居住呢?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住所或者指定居所,监视和控制其行动的强制性方法。
公、检、法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3)是生活中不能自理的人唯一的扶养人
(四)因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更合适的居住监测措施;
(五)羁押期满,案件尚未办理,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符合取保候审要求,但不能提供保证人和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期满怎么办
监视居住期满,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