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规定
2014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曹某强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临沧刑事律师——李庭晨为您介绍以下问题:立案后,执行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蒋某森按照有效判决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某强的贷款88万元和利息。
期限届满后,蒋某森没有履行。执行法院发现,蒋某森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法院征用的土地上修建了三栋房屋。执行法院要求蒋某森履行判决义务,蒋某森同意拍卖所建房屋西侧的场景,以偿还曹某强的债务。蒋某森完成法院委托的估价后,将房屋卖给外人。执行法院再次要求蒋某森履行义务,蒋某森同意以估价的价格拍卖东部房屋,偿还曹某强的贷款。房屋被拍卖公司拍卖后,蒋某森拒绝腾交。
2016年4月21日,执行法院将蒋某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调查。经公安机关调查,检察机关起诉,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蒋某不服,提起上诉。在此期间,蒋某和曹某于2017年4月6日达成协议。蒋某履行了101万元的判决义务,二审法院对蒋某从轻判处,宣告缓刑。
临沧刑事律师法律规定:
拒不执行判决定罪,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调查,2015年7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明确规定,此类案件可以刑事自诉,当事人可以到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同时有证据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依照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申请执行人曾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有执行义务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条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可以在宣告判决前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临沧刑事律师总结:
在上述案件中,被执行人蒋某森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但拒绝履行,多次阻碍执行,构成拒绝执行判决定罪。二审期间,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人民法院从轻处罚。通过审理此案,打击了拒不执行的行为,有效促进了案件的执行。它也很好地反映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