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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刑事律师:财产刑关于执行主体

admin2023-04-05刑事辩护417

  临沧刑事律师:财产刑关于执行主体

  在财产刑中,我们需要注意一个关于执行主体的问题,那么执行主体的特殊性质是什么呢?主要要求是什么?需要注意哪些详细问题?临沧刑事律师——李庭晨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财产刑的执行主体是指负责财产刑执行的具体执行机构。由于财产刑本身的特殊性,财产刑的执行主体在理解和操作上存在差异,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也不是很深入。我们认为,财产刑的执行应当由法院执行部门负责,即财产刑的执行主体是法院的执行机构。

  一、法院执行机构作为财产刑执行主体的理论基础。

  财产刑的执行,是指执行主体对判处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的犯罪分子采取强制措施,将有效刑事判决或者裁定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的司法活动。财产刑是附加刑的一种,是刑罚的下一个概念,所以财产刑的执行本质上属于刑事执行的范畴。一般来说,强制执行是指狭义的执行,即民事执行。民事执行与刑事执行的明显区别是财产刑事执行主体争议的重要原因。

  (一)从刑事执行与民事执行的区别到财产刑执行主体之间的争议

  民事执行的内容包括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件等,主要以有效的民事法律文件为前提,反映了国家对当事人的救济特征。申请人、被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整个民事执行程序中地位平等,民事执行的目的是强迫被执行人履行有效民事法律文件确定的财产或者行为支付义务;民事执行的启动一般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民事执行本质上反映了平等主体之间的“债务”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

  刑事执行的内容不仅包括财产刑,还包括我国刑法规定的生命刑、自由刑和资格刑。刑罚的执行或者刑事执行以犯罪为前提,更体现了国家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性特征。刑罚的执行不仅包括没收犯罪分子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还包括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限制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取消犯罪分子的具体资格;刑罚执行的启动一般由法院直接将执行内容移交执行机关实施。刑事执行本质上反映了国家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关系,即刑事法律关系。

  民事执行与刑事执行的区别使两者在执行主体上也有很大的差异。民事执行的主体只能是法院的执行机构,而刑事执行的主体则反映了多样化的特点。例如,监管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执行主体是监狱和拘留中心;死刑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司法警察机关等,刑事执行主体不固定。因此,财产刑的执行主体是多个还是一个,如果是一个,应该由哪个机构承担,已成为学者发表意见的有争议的问题。

  在这里,我们需要区分两个容易引起混淆的概念,即“财产刑执行”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虽然两个概念名称相似,都发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但前者反映了国家对罪犯的惩罚,属于刑事执行;后者反映了当事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救济,属于民事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主体已经得出结论,几乎没有争议,因此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

  (二)财产刑执行与民事执行的交集:公法债权理论

  辩证法的一般原则表明,矛盾是对立统一,所有的对立统一都是相对的。财产刑的执行与民事执行的对立也是统一的,也表现出相当一致的。

  事实上,从逻辑上严格区分财产刑的执行和一般民事执行,实际上坚持公法和私法的绝对化。现代法学理论对公法与私法的纠纷和定性早已突破了“非此即彼”的传统观念,而是沿着“你有我,我有你”的趋同化方向发展。在现代法学理论中,一些学者开始提出“公法债权理论”的主张,其出发点主要是论证政府在履行公共职能的过程中以政府为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公法债权不包括国家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的债权,而是国家基于公共权力取得的强制性金钱支付请求权,如税收征收、行政罚款等,财产刑也属于公法债权。金钱属于类型而不是特定的东西,这意味着具有明显金钱支付特征的财产刑也是一种特殊的“债务”。在许多情况下,这种“债务”的实现与民事法律关系中“债务”的实现没有什么不同。因此,财产刑的执行与其他刑罚的执行存在一定的差异,即不仅是一种“罚”,更是一种“债”。财产刑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刑罚,使得财产刑的执行自然适用于许多民事执行的程序和原则。因此,法院执行机构作为财产刑的执行主体是充分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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